信息·公開
Announcement
第一條 為規範本院的信息披露工作 ,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 、準確 、完整 、及時 、公平 ,促進本院規範運作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院產生重大影響而理事會員單位與合作單位尚未得知的信息 ,在規定的時間內 ,以規定的方式向理事會員單位與合作單位或社會公佈的行為 。
第三條 本院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年度報告為定期報告 ,其他報告為臨時報告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也應當予以披露 。臨時報告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面 :
(一)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對創新院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三)本院的財務情況;
(四)本院接受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 、資助的資金使用情況;
(五)本院接受政府職能委託 、授權 、轉移情況;
(六)本院開展評比 、達標 、表彰活動的情況;
第四條 信息披露是本院的持續責任 ,本院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 。本院應真實 、準確 、完整 、及時 、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 ,確保沒有虛假 、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年度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 、接受政府撥款或社會資金等信息披露的載體是可在本院內部刊物 、網站或者相關政府網站等 。
第五條 本院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 、遺漏或誤導時 ,應及時發佈更正公告 、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 。
第六條 本院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院信息披露事務 。
第七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並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範性審查並簽字簽發;
第八條 涉及到創新院和社會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的披露 ,須報請院長同意 , ,方能公開發佈披露 。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 ,理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院或理事會向公眾發佈 、披露本院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理事會員單位與合作單位不得代表本院向會員代表大會和媒體發佈和披露本院未經公開披露的信息 。
第十一條 本院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 ,向會員公佈 ,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
第十二條 本院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 、地點 、方式及議程等項 。
第十三條 本院應當及時將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院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 ,並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第十四條 本院應當隨時關注本創新院的信息動態 ,對本院正常運作和理事會員單位與合作單位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及時告知理事會員單位與合作單位 。
第十五條 本院對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 。各類型大會文件 、理事會文件 、監事會或監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
第十六條 本院理事會員單位與合作單位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 ,對本院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 ,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 。否則 ,對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負全部責任 。
第十七條 由於本院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創新院造成影響時 ,應對其給予懲戒 。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由秘書處解釋 。